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太阳集团tyc86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,充分发挥其在教学、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效益,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、高效、规范运行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集团tyc86所有单台(套)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(含)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“大型仪器”)。详见附件1。
第三条 大型仪器管理遵循“专管共用、资源共享、开放服务”的原则。在完成公司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同时,应积极参加各级共享平台的开放共享服务,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第四条 太阳集团tyc86实验中心为大型仪器管理部门,负责安排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。
第五条 太阳集团tyc86仪器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本院教师;
2.科研中高频率使用该仪器;
3.熟悉本仪器设备的操作,可自主进行本仪器设备的基础维护保养工作;
4.有责任心。
第六条 仪器管理员享有以下权力:
1.所管理大型仪器的优先使用权;
2.仪器所在实验室的开放准入权;
3.仪器所需耗材采购报销权;
4.授权培训合格者仪器操作权;
5.优先参与国内外仪器厂商培训、大型仪器管理交流会等。
第七条 仪器管理员需承担以下职责:
1. 熟练使用仪器,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,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、维修和故障报修,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;
2. 制定所管理仪器的标准操作规程(SOP);
3. 对用户组织培训和考核。
4. 建立并管理仪器档案和使用台账
5. 审核使用预约,监督使用过程;
6. 按照公司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7.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暂定仪器管理员名单详见附件2。可根据讨论情况修改。
第三章 使用管理
第八条 预约制度
大型仪器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。
1. 经仪器管理员培训考核通过的用户,获仪器管理员授权后可自主操作仪器,但需至少提前6小时预约使用仪器,需仔细计划好机时,不得超过预约机时;
2. 未经仪器管理员授权操作的用户,需至少提前6小时预约,由仪器管理员操作仪器;
3. 院外送样者,需至少提前一天联系仪器管理员进行操作。
预约地址:【腾讯文档】太阳集团tyc86实验中心仪器预约表https://docs.qq.com/sheet/DVHhHbk5UZFdwV25X(暂定,待大型仪器预约共享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在该系统上进行预约)。
第九条 培训考核制度
校内教师、员工均可提出预约申请,由仪器管理员安排时间进行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仪器使用规章制度、送样须知及安全规范、基本硬件知识、标准操作规程(自主测试)及相应数据处理。培训结束后,被培训者根据自己的掌握程度,联系仪器管理员进行考核。仪器管理员认为被培训者达到独立操作水平后,给予被培训者授权在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使用仪器。
第十条使用规范
1. 使用前检查状态、环境、耗材、气体、安全防护;
2. 严格按SOP操作,做好开机、测试、关机、清洁、复位;
3. 真实完整填写仪器使用日志:记录起止时间、样品信息、仪器状况等;
4. 严禁擅自处理、拆卸、调整仪器主要部件。使用期间如出现故障,使用者须及时通知仪器管理员,以便尽快维修或报修,隐瞒不报者将被追究责任,加重处理;
5. 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故障者(如硬件损坏),用户课题组须承担维修费用。
6. 数据不允许使用者使用个人U盘与移动硬盘进行拷贝,应联系仪器管理员用专用U盘进行拷贝。实验数据在仪器所在电脑中保留2年,到期仪器管理员将进行清除。
7. 用户应保持实验区域的卫生清洁,测试完毕及时带走样品,仪器管理员不负责保管。使用者若违反以上条例,将酌情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及取消使用资格等惩罚措施。
第四章 维护、维修与报废
第十一条 日常维护
管理员每日检查大型仪器状态、仪器周围清洁、环境、耗材、电源、气源、废液收集情况等;每周进行一次基本性能检查。
第十二条 维修流程
发现故障,使用者应立即停用、挂牌警示,并报告管理员;
管理员初步判断故障等级。若在能力范围内,由管理员自行维修;
管理员能力范围之外或涉及核心部件损坏,须上报公司,联系专业人员维修,维修后验收、性能验证。
第十三条 报废
对确属技术落后、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仪器,按公司资产报废流程申请处置。严禁擅自处置、变卖、丢弃。
第五章 专管共用与开放服务
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
在满足院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,向全校及校外企事业单位开放。
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
按公司统一标准执行。
第六章 考核
第十七条 为切实提高公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对公司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。通过考核促进管理人员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,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: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机时、培训人数、科研成果、服务收入、仪器设备管理状况等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yc86实验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